由于室內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日益顯著,各國政府、研究機構和廣大研究人員,針對室內環境開展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索,開展了室內環境與人體健康的影響、室內空氣品質與控制方面的廣泛研究室內空氣品質定義及其發展歷程。
室內空氣品質( Indoor air quality,IAQ),是指在某個具體的環境內,空氣中某些要素對人們生活、工作的適宜程度,它反映了人們的具體要求而形成的一種概念。如何評價室內環境質量是目前為人們所關心的主要問題之一。它包括室內空氣的溫度、濕度、空氣新鮮度和潔凈度等情況。
由于室內空氣品質與每個人息息相關,這使得人們開始深入研究和探討室內空氣質量對人類健康的影響,污染物及其來源以及可行的解決途徑等。于是,在一些西方國家研究室內環境的學者就提出了“室內空氣品質(1AQ)”學說,LAQ是近10年國際環保界*關注的課
室內空氣品質定義在近20年中經歷了許多變化。*初,人們把室內空氣品質幾乎完全等價為一系列污染物濃度指標。近年來,人們認識到這種純客觀的定義不能涵蓋室內空氣品質的內容。
影響較大的是在1989年國際室內空氣品質討論會上,丹麥的 Fanger教授提出了一種空氣品質的主觀判斷標準:空氣品質反映了人們的滿意程度。如果人們對空氣滿意,就是高品質;反之,就是低品質。英國的 CIBS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s)認為:如果室內少于50%的人能察覺到任何氣味,少于20%的人感覺不舒服,少于10%的人感覺到黏膜刺激,并且少于5%的人在不足2%的時間內感到煩躁,則可認為此時的室內空氣品質是可接受的。這兩種定義的共同點是都將室內空氣品質完全變成了人們的主觀感受這種簡單和直觀的評價,成為國際上對室內空氣品質評價的主流。美國 ASHRAE頒布的標準《滿足可接受室內空氣品質的通風》( ASHRAE62-1989)中兼顧了室內空氣品質的主觀和客觀評價,定義如下:良好的室內空氣品質應該是“空氣中沒有已知的污染物達到公認的權威機構所確定的有害物濃度指標,且處于這種空氣中的絕大多數人(≥80%)對此沒有表示不滿意”。提出了可接受的室內空氣品質( acceptable indoor air quality)和感受到的可接受的室內空氣品質( acceptable perceived indoor air quality)等概念。其中,可接受的室內空氣品質定義如下:空調房間中絕大多數人沒有對室內空氣表示不滿意,并且空氣中沒有已知的污染物達到了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威脅的濃度。感受到的可接受的室內空氣品質定義如下:空調空間中絕大多數人沒有因為氣味或刺激性而表示不滿。它是達到可接受的室內空氣品質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由于有些氣體,如氡、CO等沒有氣味,對人也沒有刺激作用,不會被人感受到,但卻對人危害很大,因而僅用感受到的室內空氣品質是不夠的,必須同時引入可接受的室內空氣品質。
國際標準化組織TC205技術委員會編制的《建筑環境設計一室內空氣質量人居環境室內空氣質量的表述方法》(1SO/DS16814)對室內空氣質量的標準采納了三種表述方法:一是應盡可能降低吸入的空氣對人體健康造成的負面作用;因而對室內有害化學物質進行限量二是基于感受到空氣質量的表述,室內空氣應使人感到舒適,可以接受。三是基于通風量的間接表述,對AQ的間接表述首先是要確定滿足人員健康要求和感受到空氣質量要求的*小通風量,用實際風量與規定*小風量的大小關系來描述LAQ。
2002年我國制定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中借鑒了國外相關標準,不但涵蓋了19項相關檢測指標客觀評價內容,還采用國際上對室內空氣質量可感受的定義,加入了“室內空氣應無毒、無害、無異味”主觀感受與評價方式,與國際主流室內空氣品質的觀念相接軌,也標志著我國在室內環境質量的理念在加入WTO后,開始溶入世界上主流室內空氣品質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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